第 七 條
本聯盟會員為團體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我國大學或大專院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便成為本聯盟團體會員,本聯盟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