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聯盟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聯盟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